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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化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化峰,邢继春,马桂灵,孟召昌,马秀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化峰,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邢继春,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马桂灵,女,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孟召昌,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马秀灵,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化峰、邢继春、马桂灵、孟召昌、马秀灵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化峰、邢继春、马桂灵、孟召昌、马秀灵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100元,承担诉讼费312元,执行费223元,但被执行人邢化峰、邢继春、马桂灵、孟召昌、马秀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化峰、邢继春、马桂灵、孟召昌、马秀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6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解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