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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庞日华、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日华,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494号申请执行人庞日华,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67号。本院执行的庞日华申请执行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