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勤艳诉冯新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艳,冯新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813号原告:董勤艳,住敦化市。被告:冯新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勤艳诉被告冯新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勤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新军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