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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勤艳诉冯新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艳,冯新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813号原告:董勤艳,住敦化市。被告:冯新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勤艳诉被告冯新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勤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新军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