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发星、吴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发星,吴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872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一舟、谢遥遥,员工。被告:罗发星,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吴树荣,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发星、吴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罗发星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发星、吴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发星、吴树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