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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8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袁亦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袁亦南,史小青,袁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8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大道418号。主要负责人:鲁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亦南,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小青,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袁苏立,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270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与袁亦南、史小青、袁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袁苏立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集贤轩901室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受偿1330000元,未受偿1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袁苏立仅以上述房地产提供物的担保,故其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袁亦南、史小青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