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军华等6人诉被告白存山、白君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华,李翠敏,耿杏,贾瀚喆,贾卓瑜,李玉含,白存山,白君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541号原告贾军华,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李翠敏,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耿杏,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贾瀚喆,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理人耿杏,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贾卓瑜,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理人耿杏,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李玉含,女,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理人李静贤,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书广,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存山,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白君山,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军华等6人诉被告白存山、白君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同一交通事故另一死者柳江峰亲属在宁晋县法院起诉、判决尚未生效、该案需以柳江峰案适用标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