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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成恒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恒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恒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恒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恒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成恒勇用弹弓将段某停放在镇雄县商业城的奔驰车右侧尾箱玻璃打坏,从车内盗窃大重九香烟二条、玉溪香烟二条、小熊猫香烟二条、云烟香烟三条。经镇雄县烟草公司卷烟市场部证明云烟(9+1大重九)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720.8元每条及段某购买玉溪香烟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条、小熊猫香烟价格1850/条、云烟香烟价格为1000元/条。案发后,镇雄县公安局已依法发还段某大重九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二条、小熊猫香烟二条、云烟香烟三条。事后,段某被砸坏的尾箱玻璃修理费用为人民币8500元。综上合计,被告人成恒勇盗窃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841.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恒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成恒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成恒勇到镇雄县商业城,用随身携带的电筒查看停放在商业城内的车里有无财物,后发现一张黑色的奔驰车内有烟,便返回家中拿起弹弓和钢珠,又到商业城内用弹弓将段某停放的奔驰车右侧尾箱玻璃打坏,从车内盗走大重九香烟二条、玉溪香烟二条、小熊猫香烟二条、云烟香烟三条。经镇雄县烟草公司卷烟市场部证明云烟(9+1大重九)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720.8元每条及段某购买玉溪香烟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条、小熊猫香烟价格1850/条、云烟香烟价格为1000元/条。案发后,镇雄县公安局已依法发还段某大重九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二条、小熊猫香烟二条、云烟香烟三条。事后,段某被砸坏的尾箱玻璃修理费用为人民币8500元。综上合计,被告人成恒勇盗窃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841.6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经当庭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被盗主段某的陈述,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镇雄县烟草公司卷烟市场部证明,收款收据,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成恒勇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恒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恒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成恒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恒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二、涉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祖芳审 判 员 高 见审 判 员 阮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茜书 记 员 庄雨佳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