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健平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健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卓定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起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健平,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健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瀚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伍健平没有证据证明瀚福公司销售的汽车存在缺陷导致汽车自燃,汽车自燃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问题,还可能是非产品质量问题的劣质改装隐患、电线、电器短路、车内放置危险品、漏电、机械摩擦起火、接触电阻过大、漏油、机动车汽化器回火等原因。伍健平仅仅举证了其所有的蒙迪欧小汽车是自燃,但并没有举证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自燃,没有举证证明是汽车缺陷问题或者质量导致的自燃。(二)关于瀚福公司销售的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应当由伍健平在一审中举证或者申请法院鉴定,并由伍健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伍健平既没有申请对汽车自燃原因进行鉴定,也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瀚福公司销售的汽车存在缺陷导致自燃。二审判决认为只要消费者证明了缺陷的存在具有极大可能性即可视为初步完成举证责任,继而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错误。(三)一、二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瀚福公司属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适用。法院在伍健平举证不足又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认定自燃是质量、缺陷问题引起的且推定瀚福公司销售的汽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缺陷属于主观臆断。(四)本案只有对汽车自燃原因进行鉴定才能查清案情分清责任,做出公正的判决,二审法院驳回瀚福公司对汽车自燃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错误。据此,瀚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汽车购买不足三年,且尚处于汽车维保期限内,伍健平已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属于车辆自燃而非人为纵火,也无证据证实伍健平有对涉案车辆进行改装。综合以上情况,二审推定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存在缺陷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符,并无不当。同时,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消费者的举证能力、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只要消费者证明了缺陷的存在具有极大可能性即可视为初步完成举证责任,继而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中应坚持的公平原则相符,瀚福公司主张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瀚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贾 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贤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