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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陆金芳抽逃资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陆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金芳,男。本院在执行陆金芳抽逃资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