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陆金芳抽逃资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陆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金芳,男。本院在执行陆金芳抽逃资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