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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溪才与李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溪才,李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651号原告:黄溪才,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住洛江区。被告:李辉武,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溪才与被告李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溪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辉武已还清所欠款项,黄溪才为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溪才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