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溪才与李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溪才,李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651号原告:黄溪才,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住洛江区。被告:李辉武,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溪才与被告李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溪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辉武已还清所欠款项,黄溪才为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溪才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