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与郜利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郜利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575号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秉峰,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处副处长.被告郜利云,男,自然情况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诉被告郜利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