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亚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亚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575号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246R。法定代表人:程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亚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31幢21-1号。法定代表人:程昌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亚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