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祖林、罗江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林,罗江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祖林,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金属园区8号楼103室小店店主,家住重庆市江津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查获后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罗江学,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金属园区8号楼103室小店店主,家住重庆市永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查获后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祖林及其辩护人徐洁、被告人罗江学及其辩护人郑梦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至11月22日,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金属园区8号楼103室小店内开设赌场,由胡祖林负责抽头,罗江学负责望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行政拘留,同月30日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谯树德、罗某、彭某、赵某、杨某1、黄某1、黄某2、廖某、黎某、王某、雷某、李某、曹某、熊某、裴某、陈某、吴某1、杨某2、吴某2、付某、赵某、汤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可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祖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罗江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三、被告人胡祖林、罗江学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无代书记员 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