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二环购物广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二环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西巷7号。法定代表人:雷伯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斌,男,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延,男,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二环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与太白路十字路西。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林,男,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二环购物广场业务主管。2017年3月2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审查前,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处罚义务,虽有逾期行为,但基于教育与惩罚并行的原则,本案依法应予终结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宗世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