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翟礼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35号原告:高建芳。被告:翟礼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对被告翟礼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高建芳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吉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