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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翟礼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35号原告:高建芳。被告:翟礼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对被告翟礼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高建芳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吉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