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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雷志刚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志刚,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6民督26号申请人:雷志刚,男,汉族,1948年1月0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雷志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志刚称,申请人于2015年在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处从事石工工作,经核算被申请人下欠申请人9000元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雷志刚工资款9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