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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冀惠明与冯建国赡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惠明,冯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冀惠明,女,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建国,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惠明与被执行人冯建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冀惠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