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厉继兵与彭良宣、蒋圣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继兵,彭良宣,蒋圣长,陈兰江,蒋挥翔,唐圣仁,厉良兴,彭俊健,高锦香,段明月,黄正建,钟艳梅,伍春梅,杨兴旺,唐小松,高加才,唐惠明,谢勋红,萧向阳,肖齐文,唐列锋,陈述保,肖筱兰,史幼梅,罗春晖,李景万,陈学华,蒋钰辉,黄甫章,徐英勇,黄长宇,高和电,黄石旺,高和健,童友权,雷先年,封朝记,陈社生,雷惠如,高和盛,厉少军,赵凤生,唐满昌,刘建新,黄武,周卫民,肖恒星,尹元菊,李湘兰,黄海华,成利琴,龚建江,钟佑龙,蒋陵华,柏建生,肖家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民初72号原告:厉继兵,男,194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彭良宣,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蒋圣长,男,193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陈兰江,女,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告:蒋挥翔,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圣仁,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厉良兴,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彭俊健,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高锦香,女,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段明月,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正建,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钟艳梅,女,1953年9月30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伍春梅,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杨兴旺,男,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小松,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高加才,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惠明,男,1992年9月16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谢勋红,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萧向阳,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肖齐文,男,1967年11月13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列锋,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陈述保,男,1970年6月15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肖筱兰,女,1968年6月10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史幼梅,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罗春晖,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景万,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陈学华,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蒋钰辉,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甫章,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南岭林场住宅区。被告:徐英勇,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长宇,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高和电,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石旺,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高和健,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童友权,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雷先年,男,195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封朝记,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陈社生,男,汉族,成人,蓝山县人民银行退休干部。被告:雷惠如,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高和盛,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上列40位被告推荐的诉讼代表人:彭良宣、雷先年、封朝记。上列40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保,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少军,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赵凤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满昌,男,193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刘建新,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武,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周卫民,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肖恒星,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尹元菊,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湘兰,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海华,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成利琴,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龚建江,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钟佑龙,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陵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柏建生,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肖家兴,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厉继兵与被告彭良华等56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厉继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厉继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7.5元,由厉继兵负担。审 判 长 厉惠璋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人民陪审员 成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