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田猛与徐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猛,徐鸿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2号原告:田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徐鸿臣,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田猛与被告徐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田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金维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