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被告王海福、黄丽明、方知兰、王海运、王稳良、程红英、王亚洲、石兰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王海福,黄丽民,方知兰,王海运,王稳良,程红英,王亚洲,石兰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7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许文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进、曹青青,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海福,男。被告:黄丽民,女。被告:方知兰,女。被告:王海运,男。被告:王稳良,男。被告:程红英,女。被告:王亚洲,男。被告:石兰情,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被告王海福、黄丽明、方知兰、王海运、王稳良、程红英、王亚洲、石兰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远红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柯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