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招少媚与谢树春、杜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少媚,谢树春,杜银凤,陈伟宏,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2464号原告:招少媚,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谢树春,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杜银凤,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伟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886112。法定代表人:颜仕金。原告招少媚诉被告谢树春、杜银凤、陈伟宏、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招少媚、被告陈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树春、杜银凤、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招少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宏、谢树春、杜银凤、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少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树春、杜银凤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的利息;2、判令陈伟宏、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谢树春、杜银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7日,原告、被告谢树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现己注销,被告陈伟宏为其个体经营者)于广州市番禺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被告谢树春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被告陈伟宏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的名义作为被告谢树春的担保人,对被告谢树春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失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谢树春的借款债务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协议书》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便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捷辉音像制品店将借款300万元转账至被告谢树春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谢树春收到原告借款后,当即立下了《借款收据》。2014年1月17日,原告、被告谢树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于广州市番禺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谢树春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150天,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被告陈伟宏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的名义作为被告谢树春的担保人,对被告谢树春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失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谢树春的借款债务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协议书》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便将借款本金100万元转账至被告谢树春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谢树春收到原告借款后,当即立下了《借款收据》。然而,上述合共人民币400万元的借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谢树春却未向原告如期返还全部借款,期间只返还了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了部分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被告谢树春便从未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杜银凤作为被告谢树春的妻子,被告谢树春的借款债务发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杜银凤应当与被告谢树春共同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陈伟宏辩称,本人不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的实际经营者,对于涉案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谢树春、杜银凤、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7日,招少媚作为出借人,谢树春作为借款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利息为月利率1.8%;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复计付逾期利息;为维护招少媚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愿意对谢树春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费用和损失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同日,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招少媚作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愿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4年1月17日,招少媚作为出借人,谢树春作为借款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利息为月利率1.8%;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复计付逾期利息。为维护招少媚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愿意对谢树春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费用和损失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同日,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招少媚作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愿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招少媚足额向谢树春支付了借款本金400万元,谢树春于2014年11月24日及2014年12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另,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陈伟宏,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1日,注销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谢树春与杜银凤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3月19日结婚。招少媚确认谢树春已偿还款项的支付日期及每笔款项的具体金额情况见下图:日期已还款项(元)日期已还款项(元)2013年8月840002014年9月1040002013年9月840002014年11月1040002013年11月840002015年1月520002014年2月1120002015年2月520002014年3月1120002015年3月520002014年5月1040002015年4月520002014年6月1040002015年6月520002014年7月1040002015年8月520002014年8月1040002015年9月104000陈伟宏表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的实际负责人是谢树春,其仅是帮谢树春代做负责人,并不清楚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为涉诉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抵扣利息后谢树春已经偿还涉诉借款本金15万元,而且招少媚也未提供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的银行流水。为此,陈伟宏提供《代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书》(甲方为“谢树春”字样签名,乙方为“陈伟宏”字样签名)及《关于招少媚诉陈伟洪一案说明情况》(有“谢树春”字样签名)。同时,陈伟宏表示招少媚向其主张担保责任已过担保期限。再查明,招少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谢树春、杜银凤、陈伟宏、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粤0113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对谢树春、杜银凤、陈伟宏、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树春向招少媚借款400万元且谢树春已偿还20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协议书》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谢树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如逾期还款则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复计算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谢树春逾期还款时所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超过法律的规定,因此,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逾期还款时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经计算,谢树春所支付的款项仅用于偿还2015年9月17日之前的利息。现招少媚要求谢树春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该对谢树春的上述还款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伟宏。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法律规定取得的称谓,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在《借款协议书》中明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已注销,陈伟宏作为经营者应对涉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伟宏主张其不是实际经营者,但其提供的《代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书》及《关于招少媚诉陈伟洪一案说明情况》并没有招少媚的签名确认,其也无法举证曾告知过招少媚该情况。因此,《代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伟纳贸易行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书》及《关于招少媚诉陈伟洪一案说明情况》对招少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陈伟宏作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涉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招少媚向陈伟宏主张担保责任并未超过担保期限,对陈伟宏该主张亦不予采信。关于涉案债务是否为谢树春、杜银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诉借款形成于谢树春、杜银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谢树春、杜银凤未举证证明曾约定分别财产制且招少媚知道该约定,亦未举证证明谢树春与招少媚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谢树春个人债务,因此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应属谢树春、杜银凤的夫妻共同债务,杜银凤对上述谢树春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树春、杜银凤、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树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少媚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银凤应对被告谢树春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谢树春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伟宏应对被告谢树春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树春、广州硕宇贸易有限公司、杜银凤、陈伟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家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