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克军与徐枫、周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克军,徐枫,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54号申请人胡克军,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徐枫,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金桥东区。被申请人周青,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金桥东区。申请人胡克军与被申请人徐枫、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胡克军所有的苏K×××××轿车,查封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枫、周青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