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29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9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燕燕,员工。被执行人: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7800-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阳府兴村。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虎,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徐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9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处置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小城春秋17幢2单元504室的房地产,本案实现债权1032479.50元,尚欠18846.86元。另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被执行人徐虎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