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某甲、沈某某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女,2001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沈某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薛淑清,女,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付某乙,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付靖适在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付某乙在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二、自2017年4月份起继续扣留被执行人付某乙在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