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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丽焕诉邓兰英��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焕,邓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朱丽焕,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陆家营村***号。被执行人邓兰英,女,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弥渡县弥城镇青螺社区西顺城街31号。关于朱丽焕与邓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丽焕于2016年7月2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邓兰英偿还朱丽焕欠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一次性全部履行的条件,我院在银行冻结其工资账户,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2016年12月1日经申请人朱丽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4月6日,案件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邓兰英去世,邓兰英之女与申请人朱丽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浩 云审判员 石 正 东审判员 刘 忠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