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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子昂与与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昂,李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昂,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七委**组。被执行人李彦峰,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三委**组。本院在执行吴子昂诉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7)黑0125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