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640号原告:郑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吴某,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