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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斌、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斌,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157号申请执行人马斌,男,汉族,1989年5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苏星,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斌与被执行人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纳案款233740元,如到期不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二)如到期不履行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星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郭家庄小区5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证证号为胶私转58770号)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法直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