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8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45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王某丙(又名王梦影),女,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席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