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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XX申请邹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邹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6年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邹谦,男,199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邹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