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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铠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铠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檀时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铠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铠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