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夏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夏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辽1102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盘锦市不动产管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办理不动产权过户事宜。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