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蔡清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27号。受理日期:2017年3月3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蔡清利,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蔡清利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群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清利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8.7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蔡清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清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清利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79mg/100ml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清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清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