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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春娜、田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娜,田桂兰,何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0504执23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陆春娜,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田桂兰,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何文新,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陆春娜与田桂兰、何文新民间借贷纠纷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5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陆春娜撤回对田桂兰、何文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2017)川0504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生权审判员  杨明康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