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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兰国全、曾随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兰国全,曾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55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2号、400号2-1。组织机构代码75624121-8。负责人:刘碧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来凤镇解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393932-5。法定代表人兰国全。被执行人兰国全,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区。被执行人曾随玉,女,汉族,1957年11月10号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兰国全、曾随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8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兰国全、曾随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存款信息进行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有一条土地(已被保全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信息和一条存款(帐户已被冻结)信息,无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兰国全有十四条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曾随玉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经问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财产信息表示认可,但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国全的房产查封,但此次查封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长备10WUng90919970.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财产追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7执5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处置条件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