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明安与重庆市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仕田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明安,重庆市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仕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明安,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9392803-8。法定代表人张同祥,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仕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孙明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仕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明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冉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