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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龙建军、石狮市立诚服装辅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建军,石狮市立诚服装辅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军,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立诚服装辅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富丰商城*期**栋111-112。经营者:洪聪晓,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龙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立诚服装辅料商行���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5日向上诉人龙建军依法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龙建军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审 判 员  余卓立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艳蓉速 录 员  金雅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