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与董长江、河南旭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董长江,河南旭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05号原告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87129424J(11)。法定代表人孙德海,经理。住所地杞县经三路南段路东。委托代理人岑慧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长江,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河南旭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280259。法定代表人郝可风。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畜牧路北7幢1单元22层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长江、河南旭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华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