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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范好仁与王圣云、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好仁,王圣云,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0225民初1156号原告范好仁,男,192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范改善,男,1964年6月7日生,住兰考县。被告王圣云,男,1990年6月16日生,住兰考县。被告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负责人郭磊,所长。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路东。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被告应为兰考县公安局,原告起诉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属于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好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