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范好仁与王圣云、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好仁,王圣云,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0225民初1156号原告范好仁,男,192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范改善,男,1964年6月7日生,住兰考县。被告王圣云,男,1990年6月16日生,住兰考县。被告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负责人郭磊,所长。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路东。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被告应为兰考县公安局,原告起诉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属于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好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