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娟与被申请人赵权“离婚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娟,赵久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74号之二申请人:胡娟,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赵久权,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胡娟与被申请人赵久权“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娟2017年2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赵久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存11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向文学自愿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上的2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川1921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对赵久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上存款70000元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向文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2017年4月6日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久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存款110000元及对案外人向文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0000元,均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钟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易芳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