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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峰、谭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峰,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315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峰,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谭珍,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子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维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