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平钧与鲁云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钧,鲁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281号申请执行人平钧,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鲁云兰,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钧与被执行人鲁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渝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云兰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除被执行人鲁云兰每月有退休工资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每月提取了被执行人鲁云兰的退休收入1000元至申请执行人平钧的账户。本院依法将查控财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