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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波、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波,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保136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下街。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波,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杨帆,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波、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7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波、杨帆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占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原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