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徐小平、徐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峰,徐小平,徐海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289号原告郭玉峰,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徐小平,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海波,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原告郭玉峰诉被告徐小平、徐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信息,可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峰的起诉。诉讼费176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嘉军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