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川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川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485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82年3月3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川江,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刘川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