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45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生,现住黎城县上遥镇靳曲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晋0426刑初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某某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某某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宪红审判员 李云波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