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杨与高贵生、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杨,高贵生,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505号原告:孟杨,女,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高贵生,女,1956年3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7号3-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邱海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杨与被告高贵生、被告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杨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