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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01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欠款643696.91,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236元。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898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66792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