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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杏、覃绍兴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杏,覃绍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杏,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李冬,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丹华,女,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与上诉人沈杏系父女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绍兴,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均靖,男,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住罗定市。上诉人沈杏因与上诉人覃绍兴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罗定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不收取受理费,上诉人沈杏已向本院预交的14156元,上诉人覃绍兴已向本院预交的9338元,本院作退回处理。审 判 长  邓建勇审 判 员  陈 阳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