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11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丰都村*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原告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