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11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丰都村*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原告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珊 微信公众号“”